(2015)宝民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光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亮,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冯光亮,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罗家坪村。被执行人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生,该公司经理。冯光亮申请执行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冯光亮支付258264元,并承担诉讼费3367元、执行费3773元及迟延履行金。后被执行人陆续履行完毕了上述全部执行款,申请人冯光亮领取了全部案件款265539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