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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闫某、郝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闫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米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闫某,农民。被执行人郝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闫某、郝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涉行非执字第8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闫某、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闫某、郝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涉行非执字第8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炳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