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万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万龙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老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周公路*号。代表人:邵留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跃林,该公司法制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敏,该公司二分公司经理。被告:杨万龙,男,1970年2月3日出生。原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泽运输公司)因与被告杨万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杨万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泽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跃林、王建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万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泽运输公司诉称:2009年7月3日,龙泽运输公司与杨万龙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杨万龙将其购买的豫CV55**号货车加入龙泽运输公司经营网络,杨万龙每月向龙泽运输公司缴纳服务费150元。合同期限从2009年7月3日到2014年7月2日。合同期满,杨万龙既不续签合同,也不将车辆过户。为此,龙泽运输公司诉至法院。现要求:1、杨万龙15日内将豫CV55**号货车过户出龙泽运输公司,该汽车过户所需费用由杨万龙全部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杨万龙承担。被告杨万龙未提交答辩材料。在庭审中,原告龙泽运输公司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合同书一份。证明:合同约定被告杨万龙将豫CV55**号货车加入原告龙泽运输公司服务范围,原告龙泽运输公司为其提供有偿服务,被告杨万龙自行经营,每月向原告龙泽运输公司缴纳服务费150元,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2日。2、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证明:豫CV55**号货车登记在原告龙泽运输公司名下。被告杨万龙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日,龙泽运输公司与杨万龙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杨万龙将豫CV55**号货车加入龙泽运输公司服务范围,龙泽运输公司为其提供有偿服务,杨万龙自行经营,每月向龙泽运输公司缴纳服务费450元,合同届满前30日,杨万龙不欠龙泽运输公司各种费用,双方可重新商定续签合同,如不续签合同,必须在合同届满前清结欠款,车辆方可过户等内容,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2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依约履行。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杨万龙也未将车辆过户。为此龙泽运输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龙泽运输公司与被告杨万龙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杨万龙未按合同约定将车辆过户,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龙泽运输公司要求被告杨万龙将其所有的豫CV55**号货车过户出原告龙泽运输公司,并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所有的豫CV55**号货车过户出原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并承担过户费用。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万龙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白银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