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学进、和留城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进,和留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81号申请人:李学进,男,汉族,1958年6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和留城,男,汉族,1972年10月生,河南省人。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81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和留城驶的鲁Q06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