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蚌埠创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创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72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蚌埠创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郭广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郑书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蚌埠创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属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蚌执字第00172号一案,指定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