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兴明与张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明,张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明。被执行人:张地。申请执行人张兴明与被执行人张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兴明所申请执行的款项被执行人张地已经于2015年3月30日前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兴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巩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