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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丁洪华 与刘超荣、沈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华,刘超荣,王加洪,卢国军,周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30号原告丁洪华,男,196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被告刘超荣,男,1962年11月28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岗南村。被告王加洪,男,1965年9月14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王庄村。被告卢国军,男,1971年7月20日生,住淮安市涟水县黄营乡九堡村。被告周德军,男,1961年12月6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西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洪华与被告刘超荣、王加洪、卢国军、周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洪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洪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洪华负担。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