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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建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孟建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336号原告: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宿县古城路50号。法定代表人:蒋川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孟建华,男,汉族,个体户,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建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克苏九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        曹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阿布迪克伊木江·阿力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