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孝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小名“老七”,男,汉族,小学文化,孝义市人,无业。2013年11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2月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被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1日17时许,在孝义市安溪铁观音茶叶店南边(长春大酒店南边)停车场,因高某停放的汽车拦住任某甲轿车的出路,任某甲便将高某汽车的左前轮放了气。高某见状便同任某甲争执并发生撕打。随后,任某甲电话告知任某乙,任某乙在赶往现场的过程中又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去现场处理此事。任某乙赶到现场后,和余某乙二人一起进入长春酒店附近的安溪铁观音茶叶店内谈论此事。在二人谈话的过程中,双方人员发生互殴,被告人王某甲从车上拿出其携带的武术表演刀冲入店内,在被告人王某甲挥刀乱舞的过程中将吴某致伤。经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面部创口累计长度达6.2cm,评定为轻伤。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扣押及调取证据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17时许,在孝义市安溪铁观音茶叶店南边(长春大酒店南边)停车场,因停放车辆一事,高某等人与任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又发生撕打。任某乙得知哥哥任某甲被打,在赶往现场的过程中又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去现场处理此事。任某乙赶到现场后,和余某乙一起进入长春酒店附近的安溪铁观音茶叶店内谈论此事。在二人谈话的过程中,双方人员发生互殴,被告人王某甲从车上拿出其携带的武术表演刀,冲入店内挥刀乱舞的过程中将吴某致伤。经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面部创口累计长度达6.2cm,评定为轻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孝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吴某面部创口累计长度达6.2cm,评定为轻伤。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照片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使用的工具;事发现场的情况;被害人吴某的伤情。余艳琼、郑玉珠的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下午5点多,有不明身份的人员对安溪铁观音茶店外的停车场内的车辆轮胎进行破坏,工作人员发现时进行制止,但却被这些人员殴打。下午6时,茶楼外又出现了大约三十多位不明身份的人员陆续涌进了茶楼,攻击茶楼的工作人员进而殴打,还有人手持大刀乱砍,场面十分混乱。茶楼内的设施被严重破坏,多人被砍伤、打伤。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16时许,该和同事林某、郑文斌在孝义市安溪铁观音茶叶店门市二层喝茶时,看见有三四个人在该的汽车旁,一名男子在放该汽车轮胎的气。该下楼去问原因,对方说是因为该的汽车挡了对方(即任某甲)的路。该要求对方给自己的汽车轮胎打气,对方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撕打。该被打伤后就去了孝义市新义派出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下午6时许,该和陈武开车到孝义市安溪铁观音茶叶店喝茶。刚走到门口,就听见有人议论要砸店。这时,一名男子拉着余某乙的手进了茶店,后面还跟着进来一群人。后来不清楚为什么,就有很多人打起来,该头部也被打了一下。该和陈武到自己车上拿了两根“压力筋”又返回店里,也参与打架。后来该和余某丙到了门口时,一名光头男子拿着一米多的大刀冲进来,砍伤该鼻、嘴、耳部,余某丙也被砍伤。该就去了医院。证人林某、郑某、余某甲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下午,林某和高某一起到安溪铁观音茶叶店喝茶。期间,林某因接电话就到了隔壁包间,后看见在楼下的停车场内三四个人殴打高某,余艳琼在旁边拉架。林某就下楼拿了一个灭火器来到停车场。该打开灭火器喷向对方,还用灭火器乱挥打了几下,对方的人就跑开了。后来,在现场多人互殴的过程中,林某、郑某均参与了打架,且均被对方的人员打伤;事发现场有人拿一米多的刀乱砍。证人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17时30分许,该的二姐余艳琼说,因为高某的汽车被别人放了气发生打架,人也被打得骨折了,正在新义派出所处理。该就和表哥余某甲一起准备开车去新义派出所。路过安溪铁观音茶叶店时看到门口有一群人,该就直接去了店里。这时,该听见有人说要把店砸了,该就给派出所打电话,让他们赶紧派人过来。过了几分钟,该看见任某乙和十几个人过来,要该把刚才打架的人交出来,否则就砸店。说话间,就有人开始砸店里的东西并开始打人,还有人拿着刀砍人,余某丙和吴某被砍伤。证人余某丙、王某乙、陈某的证言证实,事发现场多人参与打架,有人拿刀乱砍并砍伤吴某、余某丙等人。余某丙被砍伤后就离开现场去了医院。证人施安迪某某的证言,证实了事发起因;事发现场多人参与互殴;该也被打伤。证人任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下午5时许,该停放在自己经营的春德地产售楼部门口停车线上的轿车,被几辆车挡住开不出来。该知道这几辆车是隔壁安溪铁观音门市的人停下的,就找来长春酒店的保安,让他去通知对方让一下车。等了二十分钟也不见有人来。该有些生气,就让司机史继生去放其中一辆白色越野车的气。这时,从安溪铁观音门市出来一个人,过来就直接打该,该也就还手;安溪铁观音门市又出来几个人打该和史继生,还有一个人拿着灭火器砸史继生,该门市上的朋友见了也出来拉架,双方就撕扯起来。有东西砸在该的左肋,导致该呼吸困难。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来了,该就被朋友送到医院。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实,该小名叫“三宝”。2013年10月31日18时许,该正准备下班回家时,有朋友给该打电话,说该的哥哥在孝义市长春大酒店附近被人追着打,脸上都流血了。该赶紧开车去看,因为路比较远,该想到朋友“七哥”每天在崇义园锻炼,社会上认识的人也多,路上就打电话告“七哥”过去看一下,让他帮忙协调制止事情的发展。大约十几分钟后,该来到长春大酒店附近,看到安溪铁观音茶店门口围着许多人,还看到哥哥任某甲的司机“继生”蹲在那里,而且嘴角流着血。继生说是被茶店里的人打了。该知道茶店是以前的邻居余某乙开的,也看到余某乙在茶店门口站着,该就走过去和余某乙握手打招呼。余某乙拉着该的手一起进了茶店,该看见茶店里有二三十名男子。说话间,就听到身后有打架的声音。回头看见自己的哥哥任成武、弟弟任某丙及其司机均被店里的多人围着殴打,很快就躺在地上不动了,头部和身体上都是血。店里的二三十名男子守在茶店门口,不让人进出。该一边叫喊不要打,一边让余某乙叫他的人不要动手,但制止不了。紧接着,该看到“七哥”手拿武术刀挥着冲进来,把躺在地上的人都救出去了。余某乙的姐姐还让人打该和司机刘某,该的左眼被打伤。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才停止打架。证人任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下午5时30分左右,王某丙开车带着该和武某甲从高阳镇回孝义。途中,该接到任某甲的司机史继生打来的电话,说是有事了,让该去一下春德办事处。该到了办事处,看见史继生的右眼肿了,后得知是因为让车一事与安溪铁观音茶叶店内的人发生了打架,被对方打伤的。接着,任某乙和司机刘某也来到酒店门口。该随任某乙等人一起到了铁观音茶店内,听到任某乙和余某乙在说打架的事。几分钟后,任成武也来到店里。刚待了几分钟,有十几个陌生男子手持铁棍久了门市内就打该和其他人,双方就厮打在一起,任成武头部被打的流血。几分钟后,从外面又涌进十几个手持铁棍的男子,双方的人就继续厮打在一起。该的眼镜被打掉了,就躲在一旁。这时,该看见武某甲、王某丙的头部也流血了,就拉着二人超出了门市并送到医院治疗。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18时许,该准备开车送任某乙回家。任某乙接了电话后就叫他开车去一下长春酒店附近办点事。在酒店门口,任某乙和史继生说了几句话,就到了铁观音茶店。在门口和一个人握手后一起进了店里。任某乙让该把史继生叫进来说打架的事。史继生刚说了几句话,就有几个人过来打史继生。该和任某乙就拉架,一个男子就拿铁棍打在任成武头部。双方的人就互相厮打在一起,一直到警察来了才停止。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下午6时左右,该开车带着任某丙和武某甲去公司办事处(在安溪铁观音茶叶店附近)。下车后,该看见办事处的同事史继生的脸上贴着一块胶布。听史继生说,因为让车的事情他和董事长任某甲被人打了。这时,该看见任某乙来到办事处,说是去问一下谁打了人,接着就进了旁边的安溪铁观音茶叶店内,该也就跟着进去看。该还没有看清楚里面发生了什么事情,就有人用拳头打在该脸上,接着就有人把该拖到台阶下面了。后来有人拿着警棍之类的东西打到该头部,该觉得头部流血了,就捂住头跑到店外面,后来就去了医院。过了一会,武某甲也来到医院。证人武某甲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下午,该从办事处出来,看见安溪铁观音茶叶店门口围着很多人,该就过去凑热闹,结果就有人出来用铁棍打了该的头部。后来就被人送到医院。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事发时,该路过长春酒店时看见很多人站在那里。听人说是福建人把路堵了,孝义人放了气,福建人就把孝义人打了。该证实现场多人参与打架,多人被打伤流血。有一人拿一把大刀冲进去打了十秒钟左右又退出来。不一会,警察来了该就走了。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下午,该和同事路过春德办事处,看见很多人站在那里,该就从外面绕道茶店的正面。透过茶店的玻璃,看见公司的任某乙拉着一个人的手进了茶店,该也就跟着进去,听见他们说打架的事。接着,就看见有人开始动手打起来,任某乙叫喊着不要打,后来任某乙被警察带走了。该同时也证实了现场多人参与打架。证人武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下午6时左右,该从家里出来,走到大众路时,看到长春酒店南面卖茶的门市门口围着几十个人,该就过去看发生了什么。透过玻璃,看到任某乙在里面站着,有三四个人围着推他、打他。该认识任某乙,就走进门市向他招手,示意他出来。刚招了一下手,就被门市里的几个外地人推出了门市。该害怕挨打,就站在外面。透过玻璃,该看见里面有男的、也有女的打任某乙。没多久,警察就来了。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事发时,该正开车路过长春酒店路段,看见很多人聚集在安溪铁观音店外。该很好奇,就把车停在长春酒店对面的路边,步行到围观的人群中。听人们说,好像是因为让车的事发生矛盾了。大约过了一两分钟,该看见八九名男子进了茶店里,该也就跟着进去。看见这八九名男子中的一人和店里的一个人在说话。该因为车在路边停着,就出来开车回家了。谅解书三份证实,事发后,打架的双方协商一致,余某乙等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甲等人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孝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该局走访调查,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李耀国审判员 冯守香审判员 付俊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志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