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大伟与张继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大伟,张继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田大伟,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张继会,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大伟与被执行人张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工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田大伟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3,000元本息合计23,000元,此款从被执行人张继会农行工资卡卡号×××中予以支付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