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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瑞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酒田��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酒田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瑞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酒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潘菡。委托代理人:周百龄,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瑞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志琴,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酒田贸易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酒田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该合同如何订立、如何履行均存在诸多疑点,本案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更加便于查清事实,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