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梁秋平与莫达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秋平,莫达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5-1号申请人梁秋平,居民。委托代理人梁东平,居民。被申请人莫达新,成年,居民。申请人梁秋平与被申请人莫达新因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梁秋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莫达新所有的桂R×××××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秋平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因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莫达新所有的桂R×××××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江淮牌HFC1040K7RWT、发动机号码Q120405750B、车辆识别代号LJ11PBAC2CC011486,现存放在平南县大乙岭工业园路口粤龙机动车施救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欧阳卓审判员 李乃森审判员 黄自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覃韵茗申请人梁秋平被申请人莫达新申请人梁秋平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乃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