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辛诗瑶、辛诗钰与西安市未央区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甲,辛某乙,西安市未央区赵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890号原告辛某甲,女。原告辛某乙,女。法定代理人辛卫国,男,住址同上,系原告辛某甲、辛某乙之父。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赵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辛文学,系第十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甲、辛某乙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赵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甲、辛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00元,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祎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