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张某某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霍某某,男,50岁,汉族,住商水县固墙镇粮经所家属院,身份证4127231965********。被告张某某,男,43岁,汉族,住商水县胡吉乡东陈庄,身份证4127231972********。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红光审 判 员 郭学军代理审判员 赵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文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