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游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史林鑫申请执行曹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林鑫,曹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史林鑫。被执行人曹俊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俊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曹俊杰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5330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丽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