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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三姐与郭世柱、王小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姐,郭世柱,王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25-1号原告:陈三姐,女,1952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全,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君,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世柱,男,1949年7月1日出生。被告:王小梅,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祥顺,安徽泰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三姐与被告郭世柱、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王小梅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且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季顺德名下芜湖市北京路33#房产予以了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小梅的所有的银行账户的查封。审判员  张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石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