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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万龙与天津市世纪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龙,天津市世纪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刘万龙。被告天津市世纪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尤古庄镇东大许庄村。法定代表人邢方军,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万龙诉被告天津市世纪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龙回对被告天津市世纪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刘万龙担负。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