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罗继荣与许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继荣,许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罗继荣,男,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黎育而,女,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许智,男,汉族,住信宜市。原告罗继荣诉被告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智应偿还借款本金252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9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15年1月21日主动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6日到庭协商,并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2013)茂信法民三初第146号案的案款人民币252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其负担案件受理费249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一次过收取被执行人人民币90000元作结案,此款限被执行人在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在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在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逾期不履行的,则按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姜 保审判员 罗维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孔庆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