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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民一初字第0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敏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1172-1号原告: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白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1970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孙恩普,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超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