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存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张存,男,汉族,1995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永亮,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锐,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汤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孙玉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思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任旭辉,该公司职员。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苏保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路明远,该单位员工。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杨盘山,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庆强,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诉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由原告张存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田 波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小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