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爱芹与朱祖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芹,朱祖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李爱芹。被告:朱祖根。原告李爱芹诉被告朱祖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爱芹负担。审判员 强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夏惠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