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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7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潇与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应锦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705-2号申请执行人林潇。被执行人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镇姓尚村。法定代表人应锦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应锦进。被执行人李桂清。被执行人缙云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桥头村大桥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李桂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潇与被执行人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应锦进、李桂清、缙云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77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7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