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少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565号原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45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兵(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少华。原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保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