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家纯与杨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纯,杨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99号原告:刘家纯,男,1933年2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谢一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家区。委托代理人:刘本恒,男,1956年7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涛,男,25岁,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纯与被告杨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刘家纯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家纯负担。审判员 陶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