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811号原告:梁某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尚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汪寨,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坤,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梁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正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被告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某诉称:其与尚某某于2012年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1月4日在宣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2月6日生育一子尚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4年5月,双方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尚家诚独立生活时止;3、夫妻共同财产浙J*****“比亚迪”牌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尚某某庭审中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梁某某抚养,愿意每月给付��养费600元。梁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其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其与尚某某系夫妻关系;3、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其与尚某某生育一子尚某甲;4、宣城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一份,证明孩子患有疾病。尚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其与潘某某结婚证、离婚协议、尚某某和尚某乙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尚某某曾经结婚又离婚,以及生育一子的事实;2、机动车登记信息表一份,证明车牌号浙J*****“比亚迪”牌轿车一辆是2012年11月21日购买,该车系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3、机动车销售发票一份,证明其购车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尚某某对梁某某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尚家某甲情有好转。梁某某对尚某某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车辆是谈恋爱时买的;对证据3无异议。经审查,并结合梁某某、尚某某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以下认证:尚某某对梁某某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予以认定;梁某某提交的证据4是宣城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一份,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予以认定。梁某某对尚某某提交的证据1、3无异议,予以认定;尚某某提交的证据2是机动车登记信息表一份,证明其购买车辆的事实,但是其理解是个人婚前财产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4年7月19日,尚某某与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尚某乙。2008年11月27日,尚某某、潘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2年10月,梁某某、尚某某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0日,尚某某在台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比亚迪牌QCJ****6汽车一辆,该汽车总价为6.45万元���首付款2万元,余款为按揭贷款。2013年1月4日,梁某某、尚某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3年12月6日生育一子尚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某、尚某某还清了购买汽车的按揭贷款。2014年12月11日,梁某某、尚某某将其所有的浙J*****“比亚迪”牌轿车一辆租赁给宣城市**汽车代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月租金3000元。现宣城市**汽车代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梁某某租赁款5000元。2014年5月,梁某某、尚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3月2日,梁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尚某某离婚。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婚姻的基础是感情。梁某某、尚某某于2013年1月4日结婚,现梁某某要求离婚,尚某某同意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婚生子尚某某,梁某某要求抚养,尚某某��意,故应判随梁某某共同生活为宜,结合目前宣城市的生活水平,尚某某每月给付其子女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尚某甲教育费、医疗费的50%。梁某某要求子女抚养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尚某某婚前为购买浙J*****“比亚迪”牌轿车支付首付款2万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梁某某、尚某某婚后共同归还购买汽车按揭贷款445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分得22250元。梁某某、尚某某自2014年12月11日起将其所有的浙J*****“比亚迪”牌轿车一辆租赁给宣城市**汽车代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月租金3000元,至2015年4月止应享有租金债权1.2元,双方各分得0.6万元(梁某某已收到租金0.5万元)。梁某某要求浙J*****“比亚迪”牌轿车一辆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但该项财产中属于尚某某的部分应折价分割给尚某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二、双方婚生子尚某甲随梁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尚某某自2015年6月起至尚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尚某甲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尚某甲教育费、医疗费的50%,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凭正式票据结算;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浙J*****“比亚迪”牌轿车一辆归原告梁某某所有;原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给付被告尚某某该汽车折价款42250元;该辆汽车出租债权1.2万元,原、被告各分得0.6万元(梁某某已收到租金0.5万元);四、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莹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