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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干作洪与涂远生,陈孝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作洪,陈孝阶,涂远生,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干作洪,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忠会(系特别授权),重庆市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孝阶,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涂远生,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被告罗勇,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干作洪与被告陈孝阶、涂远生、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作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干作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作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交纳1675元,由原告干作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发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