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青岛堃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元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堃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元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青岛堃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法定代表人魏振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战绪强,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元梓,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堃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元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堃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堃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堃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金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冷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