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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080前线传媒公司与梦幻谷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89-1号原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道军,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某公司75万元银行存款。原告某某公司提供案外人王某某、朱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樊城区人民路62号尚城名门2幢1单元6层4室(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109699-1号)、朱某某所有的位于高新区车城湖西路东湖国际花园二期1幢1单元6层4室(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1287**号)两套房屋作为担保。王某某、朱某某同意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某某公司75万元银行存款。二、查封案外人王某某、朱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樊城区人民路62号尚城名门2幢1单元6层4室(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109699-1号)、朱某某所有的位于高新区车城湖西路东湖国际花园二期1幢1单元6层4室(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1287**号)两套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肖慧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