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四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881号法定代表人皮青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代表人宋德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阴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留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建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上诉人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雪涛、王玮,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玮,被上诉人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留俊、赵建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汤依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