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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春梅与被执行人周珺、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春梅,周珺,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274号申请执行人殷春梅,女,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旭,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珺,女,1980年9月30日生。被执行人李虎,男,1975年1月24日生。殷春梅与周珺、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周珺、李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春梅归还借款2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1.2%从2011年5月27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两被告如未能按前款偿还债务,原告殷春梅有权以两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55号恒盛嘉园XX幢X单元XXX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珺、李虎负担”。因两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65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55号恒盛嘉园XX幢X单元XXX,已被我院其他案件首轮查封,本案于2015年2月2日轮候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松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