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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路某与樊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某,路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委托代理人马美娜,唐县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观敬,唐县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上诉人樊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樊某于二○一五年五月六日庭审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樊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