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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凯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中,上海凯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行)初字第64号原告顾建中,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凯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淑芳。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奚洁。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孝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中诉被告上海凯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权,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顾建中负担。审 判 长  彭瑞祖代理审判员  朱 骏人民陪审员  毛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育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