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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木贵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李自梅,彭木贵,王秀玲,白树文,培英,陈长洪,周伦钗,郑新锡,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日华,陈国平,张珍珍,上海木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王睿,行长。被告李自梅,女,汉族,1986年9月20日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彭木贵,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王秀玲,女,汉族,1954年4月15日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告白树文,男,汉族,1954年3月31日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告暨培英,女,汉族,1967年1月1日生,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告陈长洪,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周伦钗,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郑新锡,男,汉族,1976年1月5日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菊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娟娟。被告陈菊花,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陈日华,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陈国平,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张珍珍,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生,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木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方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被告李自梅、彭木贵、王秀玲、白树文、暨培英、陈长洪、暨培勇、彭金枝、周伦钗、郑新锡、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日华、陈国平、张珍珍、上海木贵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各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霜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