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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重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唐伟与陈庆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陈庆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重初字第28号原告唐伟。委托代理人杨大刚,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广。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与被告陈庆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贺玲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人民陪审员  孙小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韩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