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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宋德全与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全,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幅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全。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常方针,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宋德全与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9170.9元交到法院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乔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