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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孟秋与许永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孟秋,许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罗孟秋,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许永江,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罗孟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许永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永江在云南省镇雄县云南和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镇雄县梨子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许永江在云南和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应领取的镇雄县梨子埂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款81000.00元(大写捌拾壹万整)。请将此款汇入珙县人民法院在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户20110031002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