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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万明与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明,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643-1号申请人徐万明。被执行人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贺挺。申请执行人徐万明与被执行人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舟普劳仲案裁字(2013)第20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万明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所拖欠的工资共计448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无留守人员,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6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