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高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郑书江与宋磊、水道镇下朱车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江,宋磊,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下朱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高民初字第37号原告:郑书江,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宋磊,男,35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往南30米路西)。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下朱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下朱车村。法定代表人:刘明军,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江诉被告宋磊、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下朱车村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书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磊、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下朱车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功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吕萌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