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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秀山美力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北锰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美力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北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秀山美力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茂生。被告重庆海北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福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秀山美力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海北锰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于2015年5月6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03.75元,由原告秀山美��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903.7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焕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