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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民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况永康等人诉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况永康,游击芳,梅邦芳,况征华,张保才,拜建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机场路*号交通科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叶龙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况永康,男,194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广福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击芳,女,194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广福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邦芳,女,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广福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况征华,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广福村*组。原审被告张保才,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枣木村大屋场下组*号。原审被告拜建梅,女。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装饰市场办公楼*楼。上诉人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不服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1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被告均在阜阳市颖州区,应由颖州区法院管辖比较有利于解决纠纷,要求支持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道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地麻江县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颖州区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告首先向麻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麻江县法院最先立案,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和  斌审判员 潘  贵  卿审判员 冉  定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红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