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行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5)崇行申字第6号大新县堪圩乡拨浪村瓦屯村民小组:你小组因大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崇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小组申请再审认为: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1、“陇记”(地名)土地在“四固定”时期并未进行权属划分,“陇记”土地是你小组与第三人大新县堪圩乡拨浪村新当村民小组共同的牧场,双方村民共同放牧。你小组村民农郁兴户在“陇记”经营管理10.78亩鱼塘至今。这些事实证明你小组对“陇记”土地享有共有权,并行使管理权;2、原审判决不能以“陇记”土地周边山林权属归谁就推定相邻土地权属的归属;3、原审判决采信被申请人调取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及虚假的1964年4月10日拨浪乡人民委员会的《通知》作为认定“陇记”土地在“四固定”时期已划归第三人错误;4、原审判决以第三人违法发包的侵权行为作为确权依据予以确认错误;5、原审判决对被申请人以拨浪村各屯均有各自牧场为由,推定申请人对“陇记”没有共有权予以确认有悖常理,于法无据。二、原审判决证据采信严重错误。1、被申请人对《通知》真实性、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原审却将举证责任转嫁给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证明《通知》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却予以确认;2、原审判决采信第三人列举的《1961年耕地面积及耕牛固定表》、《1962年落实面积、包产征购表》、《拨浪公社1963年农业任务落实表》、《新当及瓦屯延长土地承包情况综合表》等作为案件事实认定及权属归属处理决定的事实根据错误。三、原一审法院存在帮助被申请人甚至代替被申请人举证,程序严重违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证据采纳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判决结果错误,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定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对于你小组提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的意见。经查,1、申请再审人与一审第三人新当村民小组争议的“陇记”土地在“四固定”时期已划归一审第三人耕作区范围,并一直由一审第三人管理使用的事实,有1964年4月10日拔浪乡人民委员会的《通知》,1987年1月6日新当集体与黄志卿等5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书》,2009年2月24日农志坚、黄冠东交纳承包费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据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地中的牧草地和低洼地确认归一审第三人集体所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一、二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2、201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组织县、乡代表和你小组与一审第三人以及广西南宁中冠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到争议地进行实地指界、勘测,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土地争议范围图,都注明争议范围内瓦屯村民小组村民农郁兴经营的鱼塘无争议,各方代表在勘测笔录和争议范围图上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且被申请人确认争议土地所有权范围并不包括无争议的鱼塘。故你小组以无争议鱼塘主张争议地权属无事实依据,原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二、对于你小组提出原审判决证据采信严重错误的意见。经查,1、被申请人的提供的《通知》证明,根据当时的直地大队在“四固定”时讨论决定,“陇记”的土地是新当集体耕作区,并有时任乡长农富国的签名及拔浪乡人民委员会盖章证实该《通知》内容的真实性,被申请人已完成举证责任。你小组虽对《通知》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在一审法院向你小组释明可申请对该《通知》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你小组也未提出鉴定申请,故原审判决对你小组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并无不妥。2、被申请人将第三人列举的《1961年耕地面积及耕牛固定表》、《1962年落实面积、包产征购表》、《拨浪公社1963年农业任务落实表》、《新当及瓦屯延长土地承包情况综合表》等作为案件事实认定及土地权属归属处理决定的依据正确,原一、二审判决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三、对于你小组提出原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在诉讼中帮助被申请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意见。经查,一审法院为了审查《通知》的真实性,调取了大新县档案馆存档的同一时期1965年拨浪公社有关村民离婚纠纷调处材料及1967年农作物面积产量情况表加盖的公章进行对比鉴别,这是人民法院审查认证证据的需要,也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的规定,并非为被申请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而收集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新政发(2013)8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处理正确,原一、二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据此,你小组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