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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中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德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正兴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3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大国,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正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中执字第95-2号(2014)张中执字第2-1号(2014)张中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覃大国,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路。法定代表人田富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界正兴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560963-5,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陵园路35号。法定代表人邓绍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昌海,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承毅,该公司监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再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张中民一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家界正兴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张家界正兴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覃大国(原张家界德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和补偿款400万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130万元,赔偿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总计3843403元;向申请执行人覃大国(原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69356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家界正兴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三案合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家界正兴商贸有限公司在XXXX路有房产一幢,本院根据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界正兴商贸有限公司在张家界市XXX路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国用(出让)第XXXXX号]宗地上修建的XXXX街自西向东方向的建筑面积为674.646㎡的全部商铺;二楼建筑面积为674.646㎡的全部商铺、三楼、四楼、五楼、六楼临北正街自西向东方向的每层建筑面积为382.05㎡的电梯房各五套房屋,并于2014年7月8日委托评估、拍卖公司对该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3月30日湖南新资源拍卖有限公司、湖南省拍卖公司向本院送达了关于该处房产流拍情况的报告,至此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1549.5万元。现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物抵债申请,自愿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549.5万元接受该财产抵债,并向本院提交了两申请执行人关于以物抵债的财产分配协议书一份。经审查,两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549.5万元以物抵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家界正兴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XXXX路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国用(出让)第XXXXX号]宗地上修建的XXXX街自西向东方向的建筑面积为674.646㎡的全部商铺;二楼建筑面积为674.646㎡的全部商铺、三楼(龙某某已购买的建筑面积为63.118㎡一套住房除外)、四楼、五楼、六楼临XX街自西向东方向的每层建筑面积为382.05㎡的电梯房各五套房屋作价1549.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覃大国、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张家界正兴商贸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覃大国受让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693563元、利息843184元、迟延履行金509287元(利息自2013年4月11日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止、迟延履行金自2014年2月4日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止)和申请执行人覃大国受让张家界德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和补偿款400万元、利息866638元、迟延履行金326894元(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止、迟延履行金自2013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止),以及应付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可得利益总计3843403元及迟延履行金744765元(迟延履行金自2014年2月4日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止)。二、XXX旁建筑面积为30㎡的门面商铺一间、XXXX建筑面积为70㎡门面商铺一间、以及二楼建筑面积为674.646㎡的全部商铺、三楼建筑面积为382.05㎡的五套电梯住房(龙某某已购买的建筑面积为63.118㎡一套住房除外)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一楼除去上述已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两间门面商铺之外的建筑面积为574.646㎡的一楼所有商铺整体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覃大国;四楼、五楼、六楼每层建筑面积为382.05㎡的各五套电梯住房整体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覃大国。以上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两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覃大国、申请执行人桑植县东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单方到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两申请执行人对各自分配的房地产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应相互配合,对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两申请执行人各自承担。两申请执行人申请上述房地产按现状交付两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后,自愿放弃对剩余债权3671981元的追偿,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宪忠审判员  向佐兵审判员  王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