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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银华与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银华,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胡银华,男,生于1975年2月27日,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杨林,男,生于1975年1月31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胡银华申请执行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55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79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童跃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