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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姚胜金、滕久玉与贾雪莉、张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胜金,滕久玉,贾雪莉,张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姚胜金。原告滕久玉。委托代理人姚敏娜,湖南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雪莉。被告张春燕。原告姚胜金、滕久玉诉被告贾雪莉、张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姚胜金、滕久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胜金、滕久玉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胜金、滕久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姚胜金、滕久玉自愿负担。审判员  田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米成香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