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任秀贤与承德兴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贤,承德兴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01号原告任秀贤,住兴隆县。被告承德兴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负责人郭春生,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贤与被告承德兴隆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4,025.00元,保全费2,920.00元,合计69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