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56号原告赵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