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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陆覃亮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覃亮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427号罪犯陆覃亮,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广西省来宾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禹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覃亮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蚌刑终字第00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陆覃亮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覃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陆覃亮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覃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覃亮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判员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