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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刑初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1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退休教师。2014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军、代理检察员陈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苏N×××××小型轿车从位于泗阳县众兴镇育才双语小学西侧的“高渡酒家”驶往西康花园小区,当其沿运河大道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淮海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淮海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高某驾驶的苏F×××××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王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1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高某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检验鉴定意见,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协议书,收条,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雷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