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高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高嘉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38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一层、七至九层。负责人:钱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秀苏,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潘晓卯,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高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相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