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邛崃执字第8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秋群与喻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秋群,喻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859-2号申请执行人方秋群,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喻兵,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方秋群与被执行人喻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秋群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喻兵在邛崃市羊安镇新民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有住宅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6,监证0*******3号),在邛崃市冉义镇火星村X组有确权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喻兵所有的位于邛崃市羊安镇新民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宅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6,监证0******3号),位于邛崃市冉义镇火星村X组的确权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号);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仁伟 来自: